首页 > 人大概况 > 人大简介

屯溪区人大简介

发布日期:2026-01-01 15:12信息来源:屯溪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屯溪自1954年7月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以来,特别是1981年屯溪设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来,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认真履职行权,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历届人大代表以服务发展为己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政代言,在各条战线上充分发挥模范带头和桥梁纽带作用,树立了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屯溪历届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深刻领会和把握区委决策精神。适时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法治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把区委的重大决策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愿和行动,为保障屯溪改革发展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监督“一府两院”(2017年以后为“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着将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的原则,既监督制约,又支持促进。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确保了宪法和法律在屯溪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了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实施,确保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历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把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结合,立足于服务改革开放,立足于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民主法治建设,依法抓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保证党的组织路线得到贯彻落实、党委意图得到实现、国家机关正常运转。

视察调研是了解民意,体察民情的必然途径,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必要前提条件。自1981年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屯溪历届区人大常委会坚持结合人大工作特点,把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作为改进干部作风的重要环节和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紧紧围绕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难点、民计民生的工作热点和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倾听群众呼声,了解民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形成一大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许多调研成果直接转化为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成果,有力助推了屯溪经济社会发展。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和依托。历届人大常委会都把加强与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专门设置了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机构,制定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方法,构建代表学习、联系、保障、激励等工作机制,创新代表活动形式,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广泛开展“构建和谐屯溪,代表履职为民”、“坚定信心保增长、凝心聚力谋发展”、“加快屯溪发展,展示代表风采”等主题实践活动。全区人大代表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始终把加快建设,推进发展作为自己的崇高追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参与中履职,在履职中服务,在成就屯溪宏伟事业的同时,书写人大代表的辉煌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