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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24-02-27 08:21信息来源:屯溪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黄山市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立有专门委员会3个,综合办事机构2个,工作机构8个。分别是: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室)、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及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专门委员会 

1.法制委员会 

主 任 委 员: 孙春明

副主任委员: 王国栋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李之琳(女)    陈国华    范毅红(女)

康  平      章云飞

工作职责:法制委员会在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监察司法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财经委员会

主 任 委 员: 邵国强

副主任委员: 余华卫  程米兰(女)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莺燕(女)  方文兵      吴  健      袁  进

徐三友          聂伟明

工作职责: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财政经济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3.社会建设委员会

主 任 委 员: 王秀蓉(女)

副主任委员: 王晨星(女)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德修      江  艳(女)  余春雷    

程诗韔      程鸿源        童  军

工作职责: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社会建设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综合办事机构

1.办公室 

主   任:方美金

副主任:丁晓翔  洪媛媛

工作职责:

⑴承担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的会务及有关文件起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

⑵协同各工作委员会做好组织区人大常委会调研、视察服务工作。

⑶协同研究室共同负责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等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

⑷承担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文书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

⑸负责做好机关党建、党风廉政、理论武装和意识形态、人民武装、双拥和国防教育、信访维稳、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机关效能、招商引资等工作。 

⑹会同各工作委员会共同做好区人大宣传信息工作,负责编印、分发区人大常委会《会报》。

⑺办理、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⑻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对外联络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做好机关人事、财务、保障性用车、物品的管理;牵头做好区人大机关办公场所日常管理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⑼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2.研究室 

主   任:薛  岚

工作职责:

⑴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日常宣传信息工作;负责区人大常委会网站维护、更新。

⑵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和地方人大工作开展理论研究。

⑶围绕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议题审议和中心工作、主题调研,与有关各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当好参谋助手。

⑷负责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等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

⑸参与区人大常委会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⑹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同做好人大各类重要会议的文件、资料准备和收集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会务工作。

⑺负责与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和市内外兄弟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保持对口联系,开展相关工作。

⑻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机构

1.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室)

主   任:周和进 

副主任:郑长业

工作职责:

⑴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内有关人事代表选举方面的建议议题。

⑵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人事代表选举方面的议题,事前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和视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拟定调查报告。

⑶牵头做好有关人大代表选举、罢免相关工作。

⑷负责做好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相关工作。

⑸负责联系区人大代表和组织开展好闭会期间有关代表活动,为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⑹负责督促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协同办理、接待与该委有关的来信、来访。

⑺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联系在本地区工作或居住的上级人大代表,并为他们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服务。

⑻牵头联系各镇、街道人大工作,为区人大常委会指导基层人大工作做好服务。

⑼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代表联络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挂“代表联络室”牌子。

代表联络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代表联系工作,承担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了解、掌握和反映代表履职及工作情况,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2.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主   任:王国栋

副主任:江兰兰

工作职责:

⑴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司法方面的建议议题。

⑵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司法方面的议题,事前组织调查研究和视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拟定调查报告。

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牵头做好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⑷负责组织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

⑸协同办理、接待与该委有关的来信、来访。

⑹负责对区司法机关有关案件的备案审查。

⑺对上级人大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报上级人大。

⑻了解和掌握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对基层人大工作的法律指导。配合上级人大做好对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

⑼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   任:余华卫

副主任:聂伟明

工作职责:

⑴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建议议题。

⑵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题,事前组织调查研究和视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拟定调查报告。

⑶负责检查区人代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对计划的部分调整进行初审,并将检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

⑷了解和掌握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经济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关贯彻执行情况和检查结果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

⑸负责审查区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对上级人大制定的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报上级人大。

⑹协同办理、接待与该委有关的来信、来访。

⑺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4.预算工作委员会 

主   任:程米兰

工作职责:

⑴ 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预决算、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方面的建议议题。

⑵ 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预决算、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议题,事前组织调查研究和视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拟定调查报告。

⑶负责检查区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对预算的部分调整进行初审,并将检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

⑷了解和掌握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预算、审计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预决算方面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关贯彻执行情况和检查结果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

⑸会同财经工委对上级人大制定的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报上级人大。

⑹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5.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主   任:王晨星

副主任:吴松波 

工作职责:

⑴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内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建议议题。

⑵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议题,事前组织调查研究和视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拟定调查报告。

⑶了解和掌握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关贯彻执行情况和结果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

⑷负责对上级人大制定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报上级人大。

⑸负责审查区人民政府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决定、命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审查结果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⑹协同办理、接待与该委有关的来信、来访。

⑺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6.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主  任:李一敏

工作职责:

⑴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建议议题。

⑵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题,事前组织调查研究和视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拟定调查报告。

⑶了解和掌握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业与农村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关贯彻执行情况和结果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

⑷负责对上级人大制定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报上级人大。

⑸负责审查区人民政府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决定、命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审查结果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⑹协同办理、接待与该委有关的来信、来访。

⑺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