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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24 11:28信息来源:屯溪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20141225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51223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询问专题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末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确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会一般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以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举行。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和会议方案,明确参会对象、会议议程、应询要求、跟踪落实等内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询问专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年度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询问专题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心实践站、基层实践站、行业代表小组实践站、预算监督联系点、经济运行观察点、教科文卫事业发展观察点等平台和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载体反映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进人大监督与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监督贯通协调工作中反映的共性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的主持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询问人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被询问机关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若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询问人由主任会议推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三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紧扣议题、直奔问题、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四条  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五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第十六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书面答复和告知询问人。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和整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受询问机关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采取电子表决方式进行,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不满意票超过测评票半数的,受询问机关应在半年内再次作整改情况报告。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票超过测评票半数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进一步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