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2024年10月29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质效,形成“交办—督办—回告—评价—审议”闭环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并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交“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后,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认真研究办理审议意见方案,并将研究办理方案送区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四条 区人大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审议意见方案后,加强与办理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对“一府一委两院”办事机构送交的研究办理情况提出意见,跟踪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应紧扣审议意见逐项回应,对暂时不能做到的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对“一府一委两院”提交的研究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一步落实的具体建议。
第七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可以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进行调研视察,并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分管负责同志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或者书面印发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应退回原办理单位限期重新办理,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重新办理的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一步开展监督。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时,分管副区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由“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