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07年3月28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黄山市屯溪区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6年4月28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5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4年10月29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为做好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区长中决定代理区长的人选。如果由不是本级副区长的代理,则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副区长,再决定其代理,并在举行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区长。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应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四、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七、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从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由不是本级副职的代理,则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代理检察长决定后,由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实行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的,在举行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补选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原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常务委员会注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如果其机构名称改变,而基本职责范围没有变动的,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由原提请任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闭会期间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以后,如果职务未变动,不再重新任命。
十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机关职务,必须辞去担任的常务委员会职务。
十二、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应写出正式报告,并附简历、现实表现和其它需作说明的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原则上在常务委员会开会前十天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十三、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按照《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规定执行。
十四、拟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前,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十五、常务委员会在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提请单位应作出说明。人事任免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分类合并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六、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并对外公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代理区长、代理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法院院长、代理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不发任命书。
十七、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按照《屯溪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执行。
十八、凡依法规定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务委员会未任免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十九、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先办理免职手续。
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加强监督,对违法和不称职者,要依法决定撤销或免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