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23年12月26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好人民公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坚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履行职务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未获得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议召开前,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提出询问、质询,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将具体时间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做到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活动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执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模范遵守国家机关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和传播。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缺席两次的,本人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个人健康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