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4年4月24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5日黄山市屯溪区
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2年8月30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依法履职的自觉性,了解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黄山市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
(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
(三)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任命前已在本届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部调整职务,需要重新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公共部分和履职必备的相关部分的法律:
(一)公共部分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法学基本理论。
(二)履职相关的法律: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拟任职务必知的法律等。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条 考试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委根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建立考试题库,负责命题、阅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务保障工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和成绩汇总工作。
第六条 提请单位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7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名单书面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考试3日前通知提请单位。
第八条 考试原则上采用开卷笔试的形式,答卷时限 120分钟。
考试卷面总分为100分,得分在 60 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考试结果应及时反馈提请单位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
考试结果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命;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提请单位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