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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4 09:13信息来源:屯溪区人大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2021510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91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职管理,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履职管理总体要求

1.代表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为党分忧,忠实为民代言,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在代表履职的全过程。

2.区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按照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的定位,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健全代表工作机制,加强对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激励管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紧紧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各项工作。

二、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建设

3.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制订代表学习培训规划,安排年度学习计划,强化代表政治理论学习研讨。对新当选代表及时开展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基础知识为主的初任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和履职经验交流。

4.扩大代表学习培训的覆盖面,注重基层代表的培训,确保基层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议政水平。

三、严格会风会纪

5.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认真审议,不作一般表态性或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代表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6.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安排代表列席会议,确保基层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7.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等闭会期间的活动,客观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

8.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代表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在代表职责范围内推动有关问题解决,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推进代表小组建设

9.区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可以按区域或专业行业协助代表组建代表小组。

10.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各选举单位应当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和建设的指导,按照代表小组活动有场所、有制度、有计划、有保障、有档案、有实效的六有建设目标,切实发挥代表小组活动室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载体和平台作用,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1.区人大常委会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杭州都市圈人大代表跨区域开展活动,各选举单位可以组织代表跨本行政区域进行考察、视察。

六、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

12.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网络平台,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直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3.每位代表固定联系选区810名选民,可通过走访、座谈、电话、邮件等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应当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14.各选举单位要向选民公示区人大代表信息,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述职、选民评议活动,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

七、统筹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工作

15.“一府一委两院邀请代表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当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参加活动的要求及代表的专业构成、履职水平、区域分布等情况,商有关选举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6.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代表座谈会和调研等活动,可以将了解到的情况、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有关选举单位反映。代表依法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区人大常委会或各选举单位应当及时联系和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八、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质量

17.代表应当围绕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实际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提出议案和建议。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注重质量,不单纯追求数量。

18.对于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监察委员会监察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议案提出。对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具体内容的,不作为建议提出。对于他人交送的来历不明的材料,不作为议案和建议提出。对于内容完全相同的,应当合并提出。

九、完善代表履职评价机制

19.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各选举单位应当利用代表活动室、选民接待室、代表联络站履职服务平台,加强代表履职档案建设,统一记录并定期汇总代表履职情况,推动代表履职档案向社会公开。

20.代表履职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代表出席大会、提出议案建议、参加集中视察、参加专题调研、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参加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参加代表学习培训等代表活动。

21.区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在换届时充分发挥代表履职档案作用,将履职情况作为代表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

十、加强代表履职监督

22.区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督促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捍卫法律尊严,带头遵守社会公德。

23.各选举单位要全面贯彻代表述职制度,组织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会议期间工作、闭会期间活动、履行职权等情况及履职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24.代表应当严格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并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利用代表身份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利益。严禁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

十一、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25.区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牢固树立服务代表意识,密切联系代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强化代表活动保障机制,落实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职务时给予适当补贴。加强代表工作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氛围,促进代表所在单位支持代表履行职务。

26.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适应新时代代表机关建设的各项要求,推进和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健全规章制度,增强工作力量,提高服务保障代表履职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