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屯发〔2019〕8号
(2019年3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部署要求,根据《中共黄山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立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重大决策的重要部署,是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监督职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区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让全区人民共享国有资产发展成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全区工作大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依法监督。贯彻实施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报告、依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
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四、报告方式和重点
(一)报告方式
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1.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区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地方金融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区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地方金融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区本级情况为重点。
2.在每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报告重点
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1.企业国有资产(不含地方金融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公共资源的投入及使用、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资产类别,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3.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区政府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还应当就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报告。
五、审议程序和重点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预算法、监督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把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
1.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应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收集整理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区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区政府的报告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送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区政府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2.审议报告时,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审议报告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4.区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5.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要深入基层和实地现场,摸清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可以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二)审议重点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
1.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区委要求情况;
2.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
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
5.国有资本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我区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等情况;
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7.推进绿色发展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8.有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9.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六、组织保障
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要明确分工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落实分工责任。区政府根据报告需要确定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负责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报告起草和有关工作的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做好听取和审议报告的各项具体工作。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按照职责分工,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提高报告质量。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全区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完善相关国有资产统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逐步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三)加强审计监督。区政府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在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视情况一并报告国有资产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政府结合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施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四)健全监督机制。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逐步建立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区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增强与国有资产监督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