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度
屯办〔2017〕98号
2017年12月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要求,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度,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支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依法监督、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二、实行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五)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
(六)坚持监督公开。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四、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根据其职责范围全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全国和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四)区人代会通过的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研究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
(六)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情况;
(八)本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情况;
(九)下一年度工作总体安排情况;
(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建议。
五、区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由区政府办公室于次年1月底前统一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分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区政府工作部门书面报告的年度工作情况,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和调整年度工作的参考。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区政府工作部门书面报告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七、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反馈对书面报告工作情况的处理情况。
八、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加强沟通联系,互通工作信息,落实好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有关事宜。
九、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将区政府工作部门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纳入向区委报告工作内容,在区委领导下,推动本制度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