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程宏书、程云霞、朱灶文3名同志
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6年1月6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程宏书、程云霞、朱灶文3名同志工作岗位已变动,提出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程宏书、程云霞、朱灶文3名同志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皖公网安备341002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