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邵国强同志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5年1月6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接受邵国强同志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