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姬臣同志职务和岗位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姬臣同志辞去屯溪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