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挂职期已满,朱贤东同志提出辞去屯溪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朱贤东同志辞去屯溪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