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7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鉴于朱学军同志已到龄退休,提出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朱学军同志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