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范毅红等同志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4年6月20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鉴于范毅红、江艳2名同志的工作岗位已调整和程志平同志因个人原因,分别提出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范毅红、江艳、程志平3名同志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据《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范毅红同志的区十八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江艳同志的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