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设置屯溪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24年6月20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屯溪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屯溪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加挂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牌子;
屯溪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划入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职责,加挂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屯溪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代表工作委员会,保留代表联络室牌子;
设立屯溪区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不再保留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