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鉴于金颖、徐茂林2名同志的工作岗位已调整,分别提出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金颖、徐茂林2名同志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