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陈维斌同志工作岗位变动,提出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维斌同志辞去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