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的决定
(2022年8月30日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黄山市屯溪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黄山市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公共部分和履职必备的相关部分的法律:(二)履职相关的法律: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建立考试题库,负责命题、阅卷和考务保障工作;【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委根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建立考试题库,负责命题、阅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务保障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